某电子仪器厂职工鲁某,有个小偷小摸的坏习惯,1993年3月一位职工刚进厂第4天,钱包就被鲁某偷走了,鲁某也为此付出了代价———被法院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。刑满释放后,他回到厂里继续上班。
1996年厂里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,鲁某与厂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。1997年5月他又因为在公共汽车上偷别人的钱包,被公安局抓获后,劳动教养了一年。1997年7月厂里以他被劳动教养为由,根据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。
1998年6月鲁某劳动教养期满,回家后才得知,厂里已经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。听了这个消息,他非常不满,气冲冲地来到厂里,对厂长说:“你们凭什么解除我的劳动合同?劳动法上说了: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,厂里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呢。也就是说,如果这次事发后,不是给我劳动教养的处罚,而是给我判了刑,你们解除我的合同,那是合法的,我肯定无话可说了,可是偏偏没给我判刑。”
那么———厂方是否可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?答案见下周一本报。